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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也应“阳光工资”

浏览:   4517 次    类别:   热点新闻    发布时间:   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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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让聘任制公务员收入像其他公务员一样公开化、透明化,难免会给人留下丰富的想象空间。
  新年伊始,两则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的消息格外引人关注。
  其一是,经国家公务员局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于去年底批准青岛市在6个单位的12个职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12个职位共有193人报名,最后6人进入拟聘范围。目前,6名聘任制公务员已上岗工作。
  其二是,江苏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多集中在苏中、苏北等地区,涵盖医药、规划、物流、港口、环境、资本运营等领域,专业性较强,应聘者需具备特定专业技术或特殊技能、经验、资历。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其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聘任职位、学历、职称、资历,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水平和本市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聘任合同确定。
  长期以来,外界舆论将公务员聘任制比喻为:“只闻楼梯响,不见下楼人”。这一次,聘任制公务员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作为服务型政府的配套制度,这显然是一种进步。然而面对这一消息,坊间却传出了大面积质疑,其中焦点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宿迁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聘任制人员收入是正常公务员的
  1.5-2倍,“这个年收入可比我们局长还要高哦。”这番话实际上透露出两层意思:聘任制公务员工资收入相对较高,更为关键的是,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众所周知,政府是由纳税人供养的,来源于财政拨款的公务员工资也主要是由纳税人来负担。与企业自行承担的企业聘任制员工不同,在聘任公务员的过程中,政府虽然是具体经办者,但也只不过是替纳税人花钱而已。那么,政府有什么理由自行决定该花多少钱而不征询纳税人的意见?
  更为关键的是,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现在的问题是,聘任制公务员是否也经过了如同考任制公务员一样的严格考试?聘任制公务员实际上打破了公务员法中“逢进必考”的规定,这样的用人机制固然更加灵活,但暗箱操作等用人腐败也因此更加有机可乘,如果用人单位不仅自行决定聘任人选,而且自行拟定薪酬标准,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的聘任制公务员工资,如何确保其体现的是劳动价值,而不是附加了其他鲜为人知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及需要社会公
  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务员工资主要来源于财政支付,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应在“主动公开”之列。时下,各地都在推行公务员“阳光工资”,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该成为“灯下黑”。因为从事专业工作,聘任制公务员大多都有较高的薪金要求,如果不能规范其收入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公开化、透明化,难免会给人留下丰富的想象空间。由此,人们不仅会担心原来的公务员摇身一变重新上岗,更会担心此举将成为逃避“阳光工资”、变相给公务员涨薪的制度后门。
  其实,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制度不应该只是应聘者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普通民众作为最终的出资人也有必要参与其中。针对某些特殊岗位而言,数十万或者更高的年薪也许并不夸张,但是由于制定过程的隐秘,普通民众只是看到了最终的数字并因此慨然长叹,而如果将其过程和依据充分公开,未必不能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体现监督与制约的“阳光工资”是现代工资制度的必然趋势,当用人单位津津乐道于“金饭碗”变成“泥饭碗”的时候,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无论“金饭碗”还是“泥饭碗”,都应该是“阳光下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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